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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80362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第六條
  1.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362號令訂定

    第六條

    本標準所稱年百分率,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應以內部報酬率法計算之;其計算方式如附表。
    對於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授信及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採循環動用信用額度者,得以循環利率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分率。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