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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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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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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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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45080362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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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農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行銷廣告揭示所有應付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
第三條 | 本標準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網際網路、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
第四條 | 本標準所稱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
第五條 | 本標準所稱消費者信用交易,指農業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消費者訂定契約,對其提供延後付款、借款或其他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及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 |
第六條 | 本標準所稱年百分率,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 |
第七條 | 前條第一項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 |
第八條 | 農業金融機構於廣告上宣傳其信用交易相關商品,應訂定信用交易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九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