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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70086號
    生效日期: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第四條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7.30農授金字第0935070086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7.30金管銀(三)字第0930023977號會銜令發布

    第四條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理。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