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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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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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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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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70086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條 | 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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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準則之適用範圍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與處理。 |
第三條 | 本準則所稱爭議資產指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 |
第四條 |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
第五條 | 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 |
第六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