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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零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情形特殊,資本支出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依興設溫網室及其設施(備)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同一計畫或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設施(備)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業部補助該溫網室及其設施(備)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1.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六款至第十款文字。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三點規定,修正第九款,使資金除用於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外,亦可用於其設施(備),並酌修文字。
  2.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B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零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情形特殊,資本支出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依興設溫網室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設施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1.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一、配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增列通過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爰修正第六款規定,明定其適用之最高貸款額度。
    二、其餘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5B號令修正,並108年11月25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零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經農委會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委會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情形特殊,資本支出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九)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依興設溫網室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設施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1.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一、申貸本貸款除須符合本貸款額度上限外,尚應符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每一借款人所貸農機貸款等十六項貸款總餘額上限為八百萬元。但各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惟本貸款額度係依貸款用途為資本支出或週轉金區分二款分別訂定,各款再依貸款對象分目訂定,於適用前開總餘額上限規定,有因申貸項目先後次序不同,而得申貸金額不同之不合理情形,爰參酌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及產業需求,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依貸款對象分款列示,並依對象明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規定。
    二、配合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近十年傳統菇舍造價成本增加,及依菇蕈類生產業者平均生產規模評估經營成本,為符產業實際資金需求,放寬現行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二款第八目規定,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傳統菇舍栽培者,其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調高為五百萬元,菇蕈類生產之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由二百萬元調高為三百萬元,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四、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有關結構型鋼骨溫網室最高補助金額規定有一致性處理,爰修正第九款規定。
    五、考量第三款已明定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申貸本貸款之貸款額度規定,且實務上並無以不具農場登記身分之農場負責人依現行第一款第十目及第二款第九目規定申貸本貸款,爰修正第十款規定,刪除有關農場貸款額度規定。
  4.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50A號令修正第3點、第11點、第17點,並106年6月9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6.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8.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經農委會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依興設溫網室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設施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10.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6.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8.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9.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第一款修正如下:
    配合第三點修正貸款對象規定,刪除第五目、第六目及第十一目之貸款額度規定。
    新增第九目規定,依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興設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體之貸款額度如下:
    前開溫網室興設成本,經評估每公頃最高為一千一百萬元,政府規劃補助部分款項,考量實務上補助款核撥程序較長,農民在施工過程即有支付工程款之資金需求,爰明定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
    明定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設施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另配合增刪規定,調整目次。
    第二款修正如下:
    配合第三點修正貸款對象規定,刪除第五目、第六目及第十一目之貸款額度規定。另因第五目及第六目原適用之貸款額度較高,爰配合提高修正後第九目之貸款額度規定。
    另配合增刪規定,調整目次。
  5.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31B號令修正,並自105年1月23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1.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2.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11.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12.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為協助農民提升製茶生產技術,鼓勵以契作方式擴大生產及確保品質安全,製茶廠投資設施設備需求將陸續增加,爰修正第一款第七目,放寬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由三百萬元提高至六百萬元。
    二、考量從事菇蕈類生產屬於資本及技術密集產業,尤其採環控庫房栽培者,須投入龐大資金購置相關設施設備,爰修正第一款第十目,放寬採環控庫房栽培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由八百萬元提高至一千二百萬元,並新增但書,得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提高貸款額度。
    三、第二款未修正。
  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15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1.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2.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11.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12.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配合貸款對象修正,刪除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相關貸款規定。
  7. 中華民國103年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9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1.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2.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11.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12.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配合第三點修正,爰於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二款第十一目各增列養蠶、栽桑者貸款額度。
    二、現行第一款第十一目及第二款第十一目分別移列第一款第十二目及第二款第十二目。
  8.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69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1.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11.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配合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之訂定,酌作文字修正。
  9.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15080016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菇蕈類生產經營者: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1.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菇蕈類生產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11.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配合增訂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於第一款第十目及第二款第十目增訂菇蕈類生產經營者之貸款額度。且配合其不同生產方式,於第一款第十目分列不同之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對於杏鮑菇、金針菇、洋菇、滑菇等菇蕈類係以環控庫房方式栽培,因投入成本較傳統菇舍栽培為高,爰訂定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現行第一款第十目及第二款第十目規定,均調整為同款第十一目。
    二、因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關於茶葉貸款對象未包括產銷班及農場,爰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七目文字係屬誤植,?予修正。
  10.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270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為協助水稻育苗中心朝自動化生產、擴大經營規模之資金需求,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資本資出及第二款第一目週轉金之貸款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修正第三點規定,於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九目、第二款第八目及第九目增訂貸款對象之貸款額度。且為配合花卉設施生產專業經營者之營業規模,爰增訂第一款第九目及第二款第九目之但書規定,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本貸款一千萬元最高貸款額度及五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申貸上限之限制。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規定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二款第八目移列修正規定第一款第十目及第二款第十目。
    四、各目酌作文字修正。
  11.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418號令修正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8.其它:每一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8.其它:每一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一、配合第三點第四款之修正,修正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有關批發市場經營者相關文字。
    二、配合第三點第七款之貸款對象,增列有關茶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相關規定於本點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七目,現行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七目「其他」類規定則移列為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二款第八目。
    三、修正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有關借款主體之文字,以資明確。
    四、以實務情形評估,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於其他類資本支出八百萬元、週轉金二百五十萬元即應可符合需求,並考量其還款能力,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二款第七目最高貸款額度,使更多農民、產銷班及農民團體得以受惠。
  12.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
    4.批發市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農場或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6.洋蔥購貯: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
    7.其它: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農場或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4.批發市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農場或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6.洋蔥購貯: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7.其它:農民團體及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農場或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百萬元。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204號
    發文日期:
    99年04月22日
    函令摘要: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及「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貸款額度提送本會專案核定程序事宜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571號
    發文日期:
    99年10月15日
    函令摘要: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須報請本會專案核定個案最高貸款額度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