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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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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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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法規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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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71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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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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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 本法施行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於本法施行後,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限制。 |
第六十條 |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存續期間,應指撥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之信用部。 |
第六十一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