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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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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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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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50022928C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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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 |
|---|---|
| 第1條 |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2條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 第3條 | 本辦法所稱救助,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
| 第4條 |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
| 第5條 |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
| 第6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業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依作物特性災損無法於三個月內顯現者,得於六個月內完成提報。 |
| 第6-1條 | ( 刪除 ) |
| 第 6-2 條 | 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
| 第 6-3 條 | 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額外現金救助,不受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救助次數之限制;農產品作物品項及救助額度計算方式如附表四: |
| 第 6-4條 | 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因同一嚴重天然災害,延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救助,不受同一災害僅公告救助一次及第六條第一項提報期限規定之限制。 |
| 第7條 | ( 刪除 )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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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6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40902版.docx
-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40902版.odt
-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40902版.pdf
-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50330版.docx
-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50330版.odt
-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50330版.pdf
-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貸款申請書.docx
-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貸款申請書.odt
-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貸款申請書.pdf
- 附表一以產季認定之長期作農產品品項.PDF
- 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115.6.29版本.pdf
- 附表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PDF
- 附表四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品項及額外現金救助額度計算方式.PDF
-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1050322版本.doc
-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1050322版本.odt
-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查驗報告---1050322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