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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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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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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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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九章 債務清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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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點 |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債務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者,本基金貸款得不受第十七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及其貸款相關法規所定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等規定之限制。 |
第四十點 |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債務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其程序有須經債權機構同意事項,由貸款出資機構依債權保障原則予以決定。 |
第四十一點 |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債務協商者,所協商之本基金貸款未逾期或逾期六個月內者,自協商開始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不適用第三十五點規定。但協商後依原契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
第四十二點 | 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債務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者,貸款經辦機構應將本基金貸款有關下列事項,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全國農業金庫,並副知農業部: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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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修正總說明(1100729)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修正總說明(950821)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60316)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第十、第十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60928)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修正對照表(970815)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225)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90602)
- 修正37點附件一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1010327)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951121)
- 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貸款作業規範第十五點、第十八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11004
- 貸款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1028
- 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318
- 農發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農發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091021)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修正總說明(1100111)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8點修正總說明(1100729)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21212)
-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