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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第十條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
  1. 發文字號:
    農金三字第0935012539號
    發文日期:
    93年05月14日
    函令摘要: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專用運鈔車」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35014298號
    發文日期:
    93年07月28日
    函令摘要:
    釋示未辦理放款之分部人員配置精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