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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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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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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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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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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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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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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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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三字第0935012539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5月14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專用運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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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35014298號
- 發文日期:
- 93年07月28日
- 函令摘要:
- 釋示未辦理放款之分部人員配置精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