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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第十二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業務經營方針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二、業務及財務缺失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三、應收債權確保之監督及輔導。
    四、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監督及輔導。
    五、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之監督及輔導。
    六、營業帳目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之監督及輔導。
    七、財產購置與處分之監督及輔導。
    八、授信、投資案件審核與資產、負債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九、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要求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一、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授信審議委員會議應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輔導小組,其會議記錄並應於會後七日內送交輔導小組。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70143號
    發文日期:
    95年03月06日
    函令摘要:
    釋示對於受輔導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相關案件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