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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1.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第十五條

    內部融資有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信用部應停止辦理新增內部融資,到期後不得展期。
    內部融資有前項情事時,經濟事業部門應擬具償還計畫,提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後,辦理分期償還,並報全國農業金庫備查。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且每年至少應償還本息百分之十以上。
    信用部因年度決算淨值下降,致內部融資額度縮減者,得於原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惟到期後應即收回超逾額度部分。無法收回超逾額度部分,應依前項辦理分期償還。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13087號函
    發文日期:
    95年06月26日
    函令摘要: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內部融資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規定申請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