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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125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 主旨:
    本會業於109年3月26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請查照。
  • 說明:
    一、檢送本會109年3月26日農金字第1095074125號公告影本如附,借款人免申請,由資訊系統自動調整,旨揭期間新撥貸案件,請於110年4月15日恢復利率設定,相關操作事宜請洽所屬資訊共用中心。
    二、除上開1年免息措施外,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於免息期限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1年以內者,貸款經辦機構得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甲式)及案件審核表,函送本會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免逐案申請,以簡化作業程序;其餘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
    三、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戶,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依據: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
  • 公告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資訊中心(請刊登本會網站)、本會輔導處、本會畜牧處、本會會計室、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農業金融局(請刊登網站)(均含附件)
  • 附件:
    如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