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金融法規
查詢系統

分享至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所稱「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暨放款最後核定權者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授信案件,應予迴避範圍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85045921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 主旨:
    有關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所稱「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暨放款最後核定權者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授信案件,應予迴避範圍,原包括理事、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及放款最後核定權者之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修正為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前於101年12月3日以農授金字第1015080578號函規範旨揭事項,為釐清執行疑義,茲修正適用範圍如主旨並重申如下: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理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授審委員)於審議授信案件時,對於與其有自身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所稱「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係指理事及授審委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為借款人、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人之授信案件。亦即農漁會召開理事會或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授審會)審議授信案件,有上述情形者,相關理事及授審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農漁會應於理事會或授審會會議紀錄中註明迴避情形,以備稽考。
    (二)農漁會應配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機制,建立相關限制對象,增列授審委員(以下均含候補授審委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之建檔資料,且應配合授審委員異動隨時更新;辦理授信徵信調查,應增列授審委員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查詢項目,留存查詢紀錄,或於有關書表上載明,俾利其注意迴避。
    (三)各農漁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具放款最後核定權者,對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為借款人、保證人或擔保品提供人之授信案件,亦應予以迴避,並改由上一層核准層級核定。
    二、本會101年12月3日農授金字第1015080578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