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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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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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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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37467069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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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農業部為鼓勵漁業經營者,擴大漁業經營規模,加強輔導其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漁業經營競爭力,提高漁業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社會之安定及漁村經濟繁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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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或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
第五點 | 借款人辦理漁船有關週轉金貸款,應同時檢附下列二項相關有效證照或文件: |
第五點之一 |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
第六點 | 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水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如貸款用於取得汰建漁船資格者,另應檢附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及金額之證明文件。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
第十七點 | ( 刪除 ) |
第十八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八點之一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四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第十九點 |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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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60716
- 貸款要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980225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20426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30228
- 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
- 輔導漁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輔導漁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81122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1021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10929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21212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