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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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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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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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F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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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或服務之附加價值,強化競爭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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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之對象須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
第四點 | 本貸款用途為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外銷集貨供應、電子商務及研究發展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
第五點 |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
第六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及核定產銷經營計畫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糧署、林務局、漁業署及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週轉金採循環動用者,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
第十二點 | 本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支付憑證(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收據或進口完稅證明)。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五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六點 | 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七點 | 本貸款資金除循環動用週轉金外,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二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八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其後貸款存續期間,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
-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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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總說明1031028.doc
-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050318修正).doc
-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051007修正).doc
- 農企業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doc
- 農企業貸款總說明及對照表1070330.pdf
- 農企業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農企業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0227.pdf
- 農企業貸款要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091021.pdf
-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00729修正).pdf
-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110929修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