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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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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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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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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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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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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85007號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23條附表1、第24條附表2之3、附表2之4,並定自111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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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畜牧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豬隻飼養方式或牛乳友善生產系統定義與指南之乳牛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五、提升蛋品生產經營類:登記有案之蛋品生產運銷合作社。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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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51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並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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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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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023A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23條附表1,並定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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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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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85084748A號令修正,並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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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一款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第四款第一目之借款人應參加家禽禽流感保險,依下列期限補正保險單副本及保險費收據,並應連續投保至貸款清償日止: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前二款對象保險單屆期續保者: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一、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登記證書或許可證,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貸款資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期限內補正者,自撥貸日起視為違約;未依前項第三款期限內補正者,自前期保險單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視為違約。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畜禽舍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符合前項貸款用途,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購置乳(種)牛、乳(種)羊及種豬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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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75084070A號令修正,並定自107年4月1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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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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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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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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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05A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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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二條第五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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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00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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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二條第五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鳗: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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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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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二條第五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