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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二十五條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期限、額度、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及延期還款辦理程序規定之限制。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0097A號令修正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因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病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有關期限、額度、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及延期還款辦理程序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因重大災害、流行疫病發生,往往造成農漁業者重大損害,無法繼續從事農(漁)業生產,收入減少致還款困難,而有提供延期還款、補貼利息,或支應復耕復建所需資金等緊急性之金融協助措施之需求。
    三、考量前開協助措施係屬短期應變性質,為切合農漁業者需要、避免延宕產業紓困或重建時程,其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內容有採取彈性處理之必要,爰新增本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緊急性金融協助措施,其期限、額度及每一借款人貸款總餘額上限,得不受本辦法、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惟種類、資格仍應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另申請延期還款案件如有第二十條第二項但書情事,貸款經辦機構得免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簡化程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