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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25085543號令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三十五條
  1.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48A號令修正,並定自106年6月9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施行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未修正。
    •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420A號令修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207A號令修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108A號令修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本次係全案修正,爰刪除第二項,且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爰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施行。
  5.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368F號令修正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會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公告花蓮縣等直轄市、縣(市)為辦理災害貸款地區,並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五條修正施行日期,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
  6.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80152號令訂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