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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85084749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4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第十七條
  1.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95080445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七條

    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耕地或農業用地及因本貸款取得之耕地或農業用地出售、出租、贈與、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三個月後仍閒置不用。
    借款人應於貸款後三個月內依農業經營計畫書所列經營項目從事農業經營,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辦機構之輔導,若有變更經營項目,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核准。
    貸款經辦機構對借款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辦理貸款用途查核工作。
    配合第六條修正,相應修正第一項規定。
  2.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90128316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七條

    借款人於貸款本息未清償前,不得將其耕地及因本貸款取得之耕地出售、出租、贈與、變更作耕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外之使用或於貸款三個月後仍閒置不用。
    借款人應於貸款後三個月內依農業經營計畫書所列經營項目從事農業經營,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辦機構之輔導,若有變更經營項目,應重提農業經營計畫書送貸款經辦機構核准。
    貸款經辦機構對借款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者,應即終止其借貸契約,一次收回貸款應償本息,並自違約日起加收違約金。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辦理貸款用途查核工作。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15080443號
    發文日期:
    101年09月11日
    函令摘要:
    有關借款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購買之耕地遭政府部分徵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