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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

  • 發文機關: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37466691B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檢送修正後「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轉知貴轄公 所、工作站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第2項、第3項規 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配合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修正重點如下:
    一、農產業:「養蜂」項下之「蜂群」增訂「因蜜源缺乏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二、漁業:定置網漁網項下大型定置網類區分「全毀」及「半毀」。
    三、林業: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新增「馬藍」及「天仙果」。
  • 正本:
    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 副本:
    本部農民輔導司、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