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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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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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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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334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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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點 | 因應114年非洲豬瘟疫情,全國實施豬隻禁運禁宰期間,導致養豬相關業者現金流中斷,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養豬農民及相關業者減輕資金負擔,提供相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息補助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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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點 | 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
| 第三點 | 本措施補助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
| 第四點 | 本措施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
| 第五點 | 前點第二款所定舊貸案件,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得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金展延,展延期間未逾六個月者,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貸款經辦機構得逕予審核,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函報本部核准。 |
| 第六點 | 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
| 第七點 | 前四點所定借款人條件、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本金展延期間及申請期間等,本部得視執行情形予以調整。 |
| 第八點 |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
| 第九點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助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貸款應補助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部(畜牧司)申請補助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
| 第十點 | 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依前開所定期程及利息補助方式,結算應補助保證手續費,向本部(畜牧司)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
| 第十一點 | 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 第十二點 |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或部分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