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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利息補助措施作業原則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33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點

因應114年非洲豬瘟疫情,全國實施豬隻禁運禁宰期間,導致養豬相關業者現金流中斷,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養豬農民及相關業者減輕資金負擔,提供相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息補助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第二點

辦理本措施之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第三點

本措施補助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借款人須符合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等四項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稱專案農貸)規定,且領有合法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為114年非洲豬瘟疫情禁運禁宰受影響之農民組織、農企業,並經本部(畜牧司或防檢署)納入補助對象清冊或取得前開單位(機關)出具之認定函。
(二)貸款用途:新貸為週轉金,舊貸為週轉金及資本支出。

第四點

本措施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及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新貸案件:補助自撥貸日起六個月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1%為上限。
(二)舊貸案件(本作業原則生效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案件):補助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六個月之利息,補助年利率依實際貸款利率核算,並以1%為上限。
(三)補助額度:補助每一借款人貸款利息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六佰萬元,新貸及舊貸之貸款額度應予合計。
(四)上開貸款案件於補助期間及補助額度內,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其保證手續費免予計收,由本部補助。

第五點

前點第二款所定舊貸案件,借款人如有還款困難,得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本金展延,展延期間未逾六個月者,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貸款經辦機構得逕予審核,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函報本部核准。

第六點

申請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第七點

前四點所定借款人條件、貸款利息補助基準、補助期間、保證手續費補助方式、本金展延期間及申請期間等,本部得視執行情形予以調整。

第八點

申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新貸案件:
1.借款人應填具「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及檢核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定文件及所列貸款要點、專案農貸規定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因應非洲豬瘟受禁運禁宰影響養豬業者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以下簡稱「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二)舊貸案件:
1.借款人應檢具「利息補助措施申請書」(同附件一) 及第三點第一款所定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核定補助利息後,借款人已繳納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核定利息補助日之利息,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全國農業金庫撥付利息補助後,撥付借款人存款帳戶。
3.貸款經辦機構應填具「利息補助措施審核表」(同附件二),與相關徵信文件併存備查。

第九點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補助利息期間,依全國農業金庫所定期程結算前開貸款應補助利息,並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全國農業金庫彙整並向本部(畜牧司)申請補助利息後,撥付貸款經辦機構。

第十點

申請案件經貸款經辦機構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依前開所定期程及利息補助方式,結算應補助保證手續費,向本部(畜牧司)申請後,撥付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第十一點

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十二點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或部分款項:
(一)未符合第三點所定條件,或違反專案農貸相關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或違反切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