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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新增「關係關聯戶放款」相關資料申報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7507442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 主旨:
    有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新增「關係關聯戶放款」相關資料申報,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落實信用部授信風險管控,本局105年5月9日農金二字第1055070247號函(諒達),重申信用部辦理關係關聯戶放款應依授信原則覈實審核,其中所稱關聯戶係指下列情況之一:
    (一)農業金融法準用銀行法所稱同一關係人。
    (二)同一擔保品提供予多人借款。
    (三)放款資金供他人使用。
    (四)貸放後由他人代為繳納本息。
    (五)各借戶互為借保關係或依檢查經驗判斷有異常關係。
    二、為利控管信用部關係關聯戶經營風險,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A99法定比率延伸資料」表,新增「大額關係關聯戶放款總餘額」、「大額關係關聯戶戶數」、「大額關係關聯戶放款中逾期放款總餘額」、「大額關係關聯戶逾期放款戶數」等4項申報資料,申報範圍定義如下:
    (一)大額關係關聯戶放款總餘額:同一關係關聯戶歸戶後放款合計總額大於上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25%或5,000萬元孰低(惟最低為900萬元)者,各該關係關聯戶放款總額之合計數。
    (二)大額關係關聯戶戶數:所有往來之關係關聯戶總戶數。
    (三)大額關係關聯戶放款中逾期放款總餘額:上開關係關聯戶發生逾期之放款總額。
    (四)大額關係關聯戶逾期放款戶數:發生逾期放款之關係關聯戶總戶數。
    三、檢送上開系統新增項目操作手冊如附件,請貴會自107年10月起,按月覈實申報上月底關係關聯戶放款相關資料。
  • 附件:
    如說明三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