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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申請辦理電子銀行行動支付業務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75074166號函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申請辦理電子銀行行動支付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漁會信用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應參照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下稱安控基準)相關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本會審查。
    二、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行動支付已逐漸成為主要支付工具,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旨揭業務,除應參照安控基準、「金融機構辦理行動金融卡安全控管作業規範」、「金融機構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作業規範」、「金融機構提供QR Code掃描支付應用安全控管規範」外,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農漁會信用部於原有電子銀行業務外,如欲增加行動支付功能,應備齊下列文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本會審查。
    (一)營業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1.申請業務範圍。
    2.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3.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4.客戶爭議處理。
    5.契約關係:
    (1)農漁會與客戶(檢附契約範本)。
    (2)農漁會與資訊共用中心(檢附契約書)。
    (3)資訊共用中心與行動支付公司(檢附契約書)。
    (二)自評表:
    1.是否符合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附件1)。
    2.是否符合安控基準有關行動支付業務之項目(附件2)。
    3.是否符合「金融機構辦理行動金融卡安全控管作業規範」(附件3)。
    4.是否符合「金融機構提供QR Code掃描支付應用安全控管規範」(附件4)。
    (三)理事會會議紀錄。
  • 附件:
    如說明三
  •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農會附設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