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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抵押權登記用印作業事宜(110.3.12農金字第1105070073號函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6507439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抵押權登記用印作業,宜依金融實務授權信用部參照銀行作法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農業金庫105年8月訂定之「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抵押權登記用印作業規範範本」,明訂信用部辦理抵押權登記用印之印鑑,經報請理事會核定後,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農漁會「圖記」及「理事長○○○專用章」。
    (二)農漁會「圖記」及「理事長私章」。
    (三)授權信用部辦理抵押權登記之職章。
    二、查目前各銀行辦理抵押權登記用印,均係依內部控制分層負責實務,授權營業單位以分行印鑑及代理人職章用印,並設簿登記列管。
    三、農漁會對於信用部授信案件係採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授權各級有權核貸人員核定,無須提報理事會決議。
    四、鑑於抵押權登記之相關用印作業,係屬經常性之一般事務,宜授權信用部參照銀行作業方式辦理抵押權登記用印,以強化內部控制及簡化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