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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重設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110年5月3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35074224C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重設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開業初期限辦理以下業務: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二)存單質借。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放款。
    (四)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五)會員(含贊助會員)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
    (六)公庫透支。
    二、同時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10%以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條件時,得依信用部開業時間長短,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下列業務:
    (一)開業滿1年後,會員(含贊助會員)授信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二)開業滿2年後,得辦理非會員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
    (三)開業滿3年後,非會員授信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三、開業滿5年後,符合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8%以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財業務條件,得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內部融資,其額度為法定限額二分之一。
    四、本會101年2月23日農授金字第1015070138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