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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重設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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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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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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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05074183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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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調整重設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請依說明辦理並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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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開辦初期限辦理以下業務: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二)存單質借。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放款。
(四)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五)會員(含贊助會員)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
(六)公庫透支。
二、同時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0%以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條件時,得依信用部開業時間長短,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下列業務:
(一)開業滿1年後,會員(含贊助會員)授信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二)開業滿2年後,得辦理非會員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
(三)開業滿3年後,非會員授信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三、開業滿5年後,符合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8%以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財業務條件,得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內部融資,得承作額度如下:
(一)經濟事業部門未積欠對國庫所負內部融資債務者,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二)經濟事業部門積欠對國庫所負內部融資債務者:
1、已全數清償者,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其額度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
2、累計償還金額達所負債務二分之一以上者,其額度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四十五。
3、依約分期償還,且累計償還金額未達所負債務二分之一者,其額度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
四、本會103年12月30日農授金字第1035074224C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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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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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