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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重設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74183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 主旨:
    有關調整重設信用部之授信業務範圍案,請依說明辦理並查照轉知。
  • 說明:

    一、開辦初期限辦理以下業務:
    (一)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二)存單質借。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放款。
    (四)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五)會員(含贊助會員)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
    (六)公庫透支。
    二、同時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0%以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條件時,得依信用部開業時間長短,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下列業務:
    (一)開業滿1年後,會員(含贊助會員)授信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二)開業滿2年後,得辦理非會員以同一直轄市、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
    (三)開業滿3年後,非會員授信業務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三、開業滿5年後,符合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8%以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財業務條件,得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辦理內部融資,得承作額度如下:
    (一)經濟事業部門未積欠對國庫所負內部融資債務者,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
    (二)經濟事業部門積欠對國庫所負內部融資債務者:
    1、已全數清償者,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其額度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
    2、累計償還金額達所負債務二分之一以上者,其額度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四十五。
    3、依約分期償還,且累計償還金額未達所負債務二分之一者,其額度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
    四、本會103年12月30日農授金字第1035074224C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