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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11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113年9月19日修正】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0504499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 速別:
    最速件
  •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110年9月23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0年9月23日台央業字第1100037727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附件1)自110年9月24日起實施,主要修正重點如下(對照表詳如附件2):
    (一)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不得有寬限期:特定地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二)調降購地貸款最高成數為6成。
    (三)調降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最高成數為5成,並明定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規範措施除外條款之「一定期間」為1年。
    三、相關問與答請參考中央銀行網站;中央銀行相關月報表格式檔案業配合修正,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請協助各信用部辦理報表申報事宜。
  • 附件:
    如說明二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