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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補充規定(申辦公庫透支業務之條件)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05070955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重新設立之信用部,符合本會98年11月20日農金字第0980165081號函(諒達)說明三規定者,得依該函說明四規定申辦公庫透支業務。
  • 正本:
    新竹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