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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補充規定(申辦公庫透支業務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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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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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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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05070955號函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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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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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重新設立之信用部,符合本會98年11月20日農金字第0980165081號函(諒達)說明三規定者,得依該函說明四規定申辦公庫透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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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新竹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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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