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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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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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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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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80165081號函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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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關於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放款業務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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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縣政府98年10月12日府財融字第0980262275號函辦理。
二、依據本會97年9月16日農金字第0975070735號函,重設信用部放款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業初期,放款業務範圍為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存單質借、會員(含贊助會員)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放款及100萬元以下之小額貸款。
(二)自信用部開業滿1年後,於符合已核准通過參加存款保險、逾放比率1%以下、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10%以上及淨值3千萬元以上等條件,除前開之業務範圍外,會員(含贊助會員)放款業務得比照一般農漁會信用部規定辦理。
三、為協助信用部拓展業務,提升經營績效,自信用部開業滿2年後,於符合前開說明二(二)之各項條件,得辦理非會員「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業務。
四、前開說明二(二)及說明三業務範圍調整,請督導所轄重設信用部之農會於屆期符合前揭條件下,報經貴府層轉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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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新竹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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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