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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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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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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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05070562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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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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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 之獨立監察人或授信審議委員: |
第三條 |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第四條 |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第五條 |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
第六條 |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並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行使職務所獲取之資料應予保密。 |
第七條 |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除違反前二條情事者外,其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
第八條 | 農業金庫各獨立監察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得逾五家。 |
第九條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