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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通報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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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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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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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0995011342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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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檢送新修正「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通報單」格式乙份,請督導所轄農漁會信用部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應使用新通報單格式辦理通報,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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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本次修正增列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發事件通報電話及傳真號碼。
二、另本會94年8月4日修訂之重大突發通報機制,規定農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除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應於2小時內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及本會農業金融局通報,並於一週內將詳細資料及後續處理情形函報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全國農業金庫及本會農業金融局備查。為利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掌握事件內容及處理進度,爰前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之函報增列所屬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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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
-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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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
-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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