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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農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之後續處理情形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647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因應重大突發事件風險控管之需要,補充規定農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之後續處理情形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29日存保風管字第0940004604號函辦理。
    二、本會94年7月20日訂定之重大突發通報機制,規定農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除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外,應於2小時內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本會農業金融局通報,並於一週內將詳細資料及後續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農業金融局備查。基於風險控管需要,上開重大突發事件之詳細資料及後續處理情形亦請函報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備查。
    三、農漁會信用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前項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之函報增列全國農業金庫。
    四、檢附更新後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事件通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