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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業務調整利率、延長借款期限、本金寬限期及分批撥貸相關限制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098501241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府函所轄OO鄉農會請釋授信業務調整利率、延長借款期限、本金寬限期及分批撥貸相關限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4月22日府財金菸字第0980146882號函。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6日農授金字第0955011837號函示略以,農業金融法第32條所稱授信案件,除新貸放案件外,尚包括展期、逾催戶和解及協議清償案件。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1月1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6613號函,對於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授信案件,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辦法提請理事會決議或信用部主任以上層級人員核准時,該等核准人員是否可對該案件敘明理由後加以調整乙節,應視其調整之內容而定,對於從嚴訂定其條件者,如降低貸款額度或核貸成數、增提擔保或保證人、提高利率或縮短貸款期限等,應屬可行;至於放寬其貸款條件,如提高貸款額度或核貸成數、減少擔保或保證人、降低利率或延長貸款期限等,則不得為之,合先?明。
    三、有關正常授信案件於撥貸後調降利率、延長借款期限或本金寬限期等授信條件變更,是否仍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乙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1月19日農授金字第0935016613號函示意旨,為有效控管授信風險及確保合理收益,該等放寬授信條件之案件,仍宜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以授信案之授信餘額(指尚未償還金額)加計可動用額度為審議標準。另有關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客戶要求變更為分批撥貸,是否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乙節,於不增加授信風險之前提下,請其本諸內部作業之規定辦理。
  • 正本:
    OO縣政府
  • 副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