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06年7月26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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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廢止日期:
-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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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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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0985070131號
-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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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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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 |
第三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第四條 |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五條 |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如附表二)申報之。 |
第六條 |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
第七條 |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者,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及申報。 |
第八條 |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第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金融機構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
第十條 |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