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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專業證照5年期限之認定釋義(已修正)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424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 貴府函詢「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專業證照5年期限之認定疑義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府96年8月14日府財融字第0960105233號函辦理。
    二、旨揭專業證照5年期限之認定時點,係以農漁會辦理候用名冊及聘任作業時,函報主管機關收文之日為準。
    三、至於旨揭辦法第2條所稱「5年內」之期間計算,應以實際天數為準,故若取得證書之日期為91年6月30日,其證書有效日期應於96年6月29日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