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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利害關係人辦理「政策性專案農貸」應否符合「十足擔保」之疑義(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6501082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信用部對該農(漁)會有利害關係者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是否應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貴府96年2月13日府授農輔字第0960008297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保放款。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受託代放款項及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又同辦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合先敘明。
    三、職是之故,信用部對「利害關係者」有關「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業務得以無擔保方式辦理,惟若係以擔保方式承作者,自應符合旨揭辦法第7條第1項十足擔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