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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釋義(一 )(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508031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漁)會理事擔保放款,不足擔保部分以投保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是否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限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 復貴府95年5月17日府農輔字第0950049318號函。
    二、 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利害關係人放款,其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全額(十成)保證者,視為旨揭辦法第7條第1項所稱「十足擔保」。
    三、 本會農業金融局94年8月24日農金三字第0945017168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