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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放款,取得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是否為擔保放款案釋疑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85080635號函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放款,取得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是否為擔保放款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1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09800485380號函(檢附該函、財政部82年9月17日台財融字第821154472號函及85年8月21日台財融字第85535236號函影本如附件一)辦理,兼復高雄縣政府98年9月22日府財融字第0980213643號函。
    二、旨揭放款請依本會農業金融局94年8月24日農金三字第0945017168號函(如附件二)辦理,本會95年9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318號及95年9月29日農授金字第0950154831號等2函(如附件三)停止適用。
    三、另有關建議由信用保證機構提供放款案件十成保證部分,因信用保證機構無法對借款戶為實勘徵信,爰透過保證成數之機制,由貸款經辦機構自負部分授信風險,以確保徵、授信品質,對送保案件提供十成保證,尚非所宜。
  •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除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