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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擔保品轉為固定資產及申請延長處分疑義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50115946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95 年 04 月 12 日
  • 主旨:
    有關貴轄○○鄉農會為辦理所承受擔保品轉為固定資產及申請延長處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22日府農輔字第0950046555號函。
    二、為免信用部資金呆滯,本會前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準用銀行法第76條規定於93年10月15日農授金字第0935080230號令(諒達)發布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信用部承受抵押品申請延長處分審查事項,其中第一點第(一)款:「...經法定程序轉為固定資產者外...」,係指:符合農會購買財產應具備之程序(須編列年度事業預算、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信用部營業使用所必需;及符合固定資產總額不得逾信用部淨值之規定。
    三、至於有關「應有積極、具體處理之事實」之審核文件應如何認定乙節,係屬前述令第一點第(三)款所提下列證明文件擇一認定之:
    (一)對所承受抵押品之處分計畫、合理之訂價及切實拍賣事實。
    (二)其他足以認定已積極、具體處分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