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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漁會信用部員工確診新冠肺炎之通報程序【111年12月19日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115074144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速件
  • 主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簡化農漁會信用部員工新冠肺炎確診之通報程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鑑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升溫,確診個案及其密切接觸者遽增,為簡化通報作業程序,有關本局110年5月18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18號及110年5月19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25號函規定,如有員工及其同住家人確診或遭匡列等高風險情事,請循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機制辦理乙節,修正如下:
    (一)通報事件之範圍:
    1、信用部員工或其同住家人確診。
    2、營業場所須短暫停止營業進行消毒者。
    (二)通報事件之方式:
    1、立即填具「農漁會信用部新冠肺炎通報事件單」傳真通報本局,並副知所隸屬之地方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
    2、通報後無須於一週內函報後續處理情形,惟如再次發生通報事件,應重新通報。
    二、信用部遇有通報事件,請加強實施辦公環境及營業場所之清潔消毒工作,並做妥適隔離、員工健康管理及評估對營運之影響程度,若受疫情影響以致有營運人力調度困難之虞,得依本局110年6月9日農金二字第1105074275號函申請暫停特定分部或延伸櫃檯營業。
    三、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請善加利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作之宣導單張(網址: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宣導品),於營業場所張貼標示,提醒員工及客戶可按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接種疫苗,降低染疫所造成重症之可能性。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請貴公司亦配合辦理。
    四、檢附「農漁會信用部新冠肺炎通報事件單」及修正後「農漁會信用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應變措施問與答」各1份。
  • 附件:
    如說明四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 副本:
    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