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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員工職等僅第8職等,可否列用為候用名冊疑義案(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143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詢農會員工具備「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2條資格,惟其職等僅第8職等,可否列用為候用名冊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業金融局案陳 貴府94年6月2日府農輔字第0940097846號函辦理。
    二、按「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第4條規定:「農會、漁會應於完成員工年度工作考核後,將符合擔任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資格條件者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統一彙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列為候用名冊。年度中取得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任用資格者,得由隸屬之農會、漁會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補列入候用名冊。」另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所定「農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規定,鄉(鎮、市、區)農會信用部主任乙職,須由第5職等或第6職等之農會員工充任。是以,該第8職等農會員工若列入候用名冊,則與前揭規定顯有未符。但若係屬代理信用部主任職務者,則不生「列為候用名冊」之問題,不適用上述規定,惟其程序仍宜送經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