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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臺農字第0930014841號
    生效日期:

條文資料

※點擊條號可查詢解釋函令和歷史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及建議事項,交由原承辦機關分別辦理。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