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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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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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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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85607A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01 月 01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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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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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
第四條 | 農險基金再保險費收入之純保險費總額,於扣除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餘額,應全數累積,用以支付農業保險分進業務應攤付之賠款與償還第三項融資貸款之本金及利息。 |
第五條 | 農險基金之資金,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其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
第六條 |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稱資金總額,指購買或投資時,農險基金前一年度決算淨值及各種準備金之合計。 |
第七條 | 農險基金之會計處理與財務報告編製,應依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
第八條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農險基金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
第九條 | 農險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增加之支出,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
第十條 | 農險基金主管以上之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