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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農業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 第十二點
  1.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25085578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與週轉金,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2.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E號令修正第11點、第12點,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與週轉金,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一、考量部分進駐業者營運週轉所需資金較高,為符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增訂於農業科技園區內之營運週轉金,得專案申請提高貸款額度。
    二、第二項未修正。
  3.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65084050B號令修正第12點,並自106年6月9日生效

    第十二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一、現行本貸款額度最高八千萬元,並可專案申請提高,考量除興建廠房外,該額度尚足支應進駐業者資金需求,為有效運用貸款資源,爰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借款人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
  4.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85080161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為配合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擴大研究或投資規模需要,爰增訂第一項但書, 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本貸款八千萬元最高貸款額度及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申貸上限之限制。
  5.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65080230號令修正

    第十二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為提高農業科技園區之產能、擴大產業規模,爰提高貸款額度;另考量中央政府主導型及地方政府主導型之進駐業者資金需求相同,故修正為一致性規定。
  6.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617號令訂定

    第十二點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導型:供借款人興建廠房、溫室、購置廠房及溫室內設施及設備者,以其實際所需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以下同)六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二)地方政府主導型:供借款人興建廠房、溫室、購置廠房及溫室內設施及設備者,以其實際所需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四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
  1.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204號
    發文日期:
    99年04月22日
    函令摘要: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及「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貸款額度提送本會專案核定程序事宜
  2.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95080571號
    發文日期:
    99年10月15日
    函令摘要: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須報請本會專案核定個案最高貸款額度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