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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六點
  1.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45084368K號令修正

    第六點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應於農委會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屬實者、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貸款應具備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考量第四點第三項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意旨刪除有關登記或核准限制,且考量貸款經辦機構於徵信、授信或擔保設定需要,自可向借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要求所需經營文件,爰本點有關檢附登記或證明文件規定,亦配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意旨予以刪除。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第六點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應於農委會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屬實者、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下列相關文件及其他貸款應具備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檢具下列證件:
    1.借款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2.借款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3.本貸款如為修建或修復農業設施者,應另出具農業設施合法證明文件。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4.本貸款如為修建或修復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由地方林業主管機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及合法土地暨水源使用證明文件、漁業權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及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證明文件。
    本貸款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及程序。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