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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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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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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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09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條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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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 農業部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得以儘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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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 | 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點 | 本貸款所稱天然災害,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四條規定。 |
第四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
第五點 | 本貸款用途為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災後復耕復建之用。 |
第六點 | 本貸款借款人向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下稱受災證明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核發受災證明書及借款人向貸款經辦機構申借本貸款之期限,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
第七點 | 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
第八點 |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第九點 |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
第十點 |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點之一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第十一點 |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
第十二點 |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四點 | 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
第十五點 | 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並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
第十七點 | 貸款用途應由貸款經辦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