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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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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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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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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最新修訂
第十點之一 |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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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
第十六點 | 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並應用於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