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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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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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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規分類:
-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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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7097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最新修訂
第一點 | 農業部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得以儘速復耕復建,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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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 | 本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農業部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
第六點 | 本貸款借款人向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下稱受災證明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貸款經辦機構核發受災證明書及借款人向貸款經辦機構申借本貸款之期限,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
第十三點 | 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