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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點之一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第16點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第十點之一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考量我國漁業發展種類多元,包括沿近海漁船、遠洋漁船、娛樂漁船經營及加工、運銷等,經營資金循環期程多樣化,為配合產業實務需求,爰刪除但書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限統一延長為五年。
  2.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84100L號令修正第10之1點、第13點規定,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

    第十點之一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但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三年。
    為協助農(漁)業者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儘速復耕復建,並減輕其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農、林、牧業及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但書規定之養殖漁業以外之漁業經營,指漁撈、水產加工或運銷等。
  3.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P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十點之一

    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一、本點新增。
    二、考量本貸款對象及用途已放寬從事農產運銷等業者,其貸款期限無法完全準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公告期限,爰參照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新增本貸款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