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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H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 第十一點
  1.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84021P號令修正部分規定,並自105年3月22日生效

    第十一點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農作物: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林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漁業: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畜牧:新臺幣二千萬元。
    考量本貸款對象及用途已放寬從事農產運銷等業者,其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無法完全準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公告項目,爰刪除前項準用規定。
  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35084025號令訂定

    第十一點

    本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準用農委會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但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農作物: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林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漁業: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畜牧:新臺幣二千萬元。
    本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
※查無相關函令